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“小三”用豪车气“小四”原配诉讨购车款

发表于2014-01-13

  许佳与苏锋于2004年结婚,育有一子一女。2011年底二人协议离婚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两人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。

2010年4月,苏锋与“小三”林向琴结识,不久开始同居生活。2010年5月,两人正是浓情蜜意时,林向琴看中了一部保时捷轿车,苏锋主动提出“香车赠美人”,先后支付了车辆价款、购置税及牌照费用等共计95.5万元。2011年5月,两人举行了婚礼,但未办理结婚注册登记。

林向琴与苏锋共同生活至2011年年底,苏锋突然消失。林向琴经多方了解,得知苏锋结识了新的女友名叫谢桂春。林向琴一气之下,打电话向谢桂春示威:“他(苏锋)对你有多好呢?他给你买了保时捷吗?(保时捷轿车)是他买给我的呀,现在属于我的,是我的名下呀……”

这事于2012年底被原配许佳得知。许佳一怒之下将苏锋与林向琴告至法院,称虽已离婚,但苏锋的买车资金来源均是与许佳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,苏锋未经同意擅自将款项赠与“小三”,要求法院确认苏锋的赠与行为无效,林向琴返还车款近百万元。一审判决支持了许佳的诉请。

林向琴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称,她与苏锋为正常的夫妻关系。当初买车时,她并未同意接受赠与,该钱款实为借款性质,且已经归还。许佳与苏锋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,不应予以支持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苏锋为林向琴购买汽车而支付钱款,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。林向琴称“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,该钱款实为借款,但已归还”与事实不符,不能采信。苏锋因婚外情赠与林向琴购车款项,是他与许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。苏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,侵犯了许佳的财产权,该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。本案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,许佳要求返还赠与款的理由充分,应予支持。法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
上一页|1|
/1页